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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章 彈劾洛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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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掌握了谷一儒罪證,許霖也不著急忙著寫奏章彈劾,這記錄是記錄,是不是屬實還需要查證。

“來人,去把書令史常健、田墨、左易叫來聽用!”

“諾!”一個書吏答應一聲走了出去。

很快三人就一起來到許霖面前。

許霖看著三人道:“本官收到訊息,有人告密說洛陽令谷一儒犯受所監臨罪,違法取得鉅額錢財,又有受財枉法之舉,本官今日派爾等三人秘密去查,先不要驚動谷一儒,爾等各自去查一人,這是被調查物件三人的姓名及住所!”

三人一一上前接過一張紙條,紙條上各寫著一個人名和住所。

受所監臨罪是指官員收受或索要轄區內下屬官吏、百姓的財物,或者監守自盜等違法行為;而受財枉法用後世的話說就是受賄罪,而且是受賄之後以違法的手段幫助行賄人達到目的;還有一種是受財不枉法,也就是說受賄了辦事卻沒有違法,又或者受賄了卻不辦事。

許霖繼續對三人說:“爾等各自把人秘密帶回來審問,各自不得互通訊息,本官再強調和重申一遍,涉及這類公務,辦案人員不得向除了本官在內的任何人透漏與案情相關的訊息和片言隻語,一經發現,原令史王德就是榜樣!爾等若是發現其他人有洩露訊息的行為,可以私下向本官舉報,本官有重賞,不僅要賞賜財務,還要提拔任用!”

“都清楚了?”

三人連忙行禮:“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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