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算了。
原告心想著,要是自己這次贏了妃英理,可以說是在業界就是成為數一數二的有臉面的人物了。
只要結果贏了就好了!
關於檔案,他自己也有在上庭前事先先檢查一次,以免出現紕漏。
當時一開始小泉編輯給的證據還是錄音檔案,原告律師建議他們不要用錄音檔案,現在因為科技發達,錄音檔案都是可以剪輯的,所以法庭方面也不太會接受這種證據。於是小泉編輯又想辦法做了一個影片資料,所幸那個黑手黨小夥子是個愣頭青,看著聰明,實則傻不拉幾,還是跟上次有問有答,隨便就被套話了。
開啟影片之後,原告律師、小泉編輯和汐見美實三人在辦公室的畫面立刻就呈現在法庭上的投影儀上——
原告律師認真地說道:“在汐見小姐用電子郵件的時候傳送原稿時,你們有繼續在郵件上聊,如何改進嗎?畢竟,這才像是作者和編輯會做的事情。”
汐見美實三年前想的是,只有有一份證據,能夠證明自己的檔案要比對方的早出現就好了,並沒有想到還要把戲做得那麼全。
“並沒有。”汐見說道。
“那就當做是在手機上聊天,或者當面在什麼咖啡廳裡聊的。不過,手機聊天記錄,以妃律師的手段,估計五年前的都可以從電信公司那裡翻出來,我們就設定是在咖啡廳裡聊的,面對面聊,沒有記錄。”原告律師,頓了頓說道,“那有沒有想過為什麼當時不立刻發表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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