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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9章 《農田分配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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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居正在萬曆六年下令清丈全國土地,清查溢額脫漏,並限三年完成,最終確定明朝掌握的田畝數達七百一萬三千九百七十六頃,合七億一千萬餘畝,明代一畝約614.4平方米,此時明朝治下人口(包括無戶籍者)已經超過一億。

在這個背景下,方南主導制定人民軍治下《農田分配製度》。

農田按照所屬人分為民田、公田、軍田,農田按照肥沃程度分為上等田、中等田、下等田,一畝上等田約等於二畝中等田或者四畝下等田,男女滿16歲為成年。

《農田分配製度》中規定,不分男女,凡是成年者,皆授相當於四畝中等田的農田,未成年者授相當於二畝中等田的農田,此為民田。

一戶人家不允許都授予上等田,也不允許都授予下等田,而是按照該地區情況,將上等田、中等田、下等田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給每戶人家。

凡是參加人民軍者,加授十畝相當於中等田的農田,升職或者立功會授予更多的農田,此為軍田。

排除農田和軍田,一個村莊剩下的農田皆為公田,每戶人家需要耕種自家分配到農田數量十分之一的公田,算作納稅,多餘公田出租給農戶耕種,收成農戶六公家四,另外軍田是從公田中分割出來的。

作惡的大戶人家所有農田被沒收,但沒有作惡的大戶人家,特許每人最多擁有三十畝農田,侍女、護衛等不在特許名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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